政府基於新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權衡判斷後,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建設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剩餘土地處分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建設方式。 黃帝不動產 architecture, Design, land, Service, urban renewal 發佈留言 取消回覆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留言 * 顯示名稱 * 電子郵件地址 * 個人網站網址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