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補償方式

(1) 領取現金補償補償地價是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2) 不領取現金補償,申請領取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4) 如已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現金補償,亦得申請改領取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但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現金補償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府申請,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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