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移轉和禁建

辦理市地重劃地區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重劃地區範圍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如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予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但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將通知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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